取保候审乃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办理的举措。实践过程中,往往由具有特定职权的
侦查机关(诸如公安机关等)首先裁量是否应当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进而再由享有执
行权的执行机关(诸如公安机关等)开展具体执行工作。在此期间,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务必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并且需按照规定的周期向执行机关汇报个人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