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的具体程序如下:
第
一,当
当事人因为遭遇到
家庭暴力或者他们自身正面临着家庭暴力可能发生的实际威胁,那么,他们有权利向所在地区的人
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而该人民法院亦必须对此类请求予以严肃对待并开始
立案受理;
第
二,如果当事人被证实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又或者是由于受到
强制措施、恐吓等各种压力而无力自行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情况下,此时他们的
近亲属、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妇联组织、
居委会或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都有权代表他们进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