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是否在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理赔范围之内,其关键在于投保的具体类型以及相关的保险条款规定。以下将针对各类保险产品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阐述:
1.寿险:对于轻度程度的抑郁症患者,他们有可能以标准体的身份获得承保,或者接受较低的额外费用来进行承保;
然而,对于中度程度的抑郁症患者来说,他们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额外费用才能获得承保;
至于重度抑郁症患者,他们的保险申请可能会被推迟至病情有所缓解,甚至可能无法获得承保。
2.意外险:对于轻度程度的抑郁症患者,他们有可能需要支付额外费用来获得承保;
然而,对于中度及重度程度的抑郁症患者而言,他们通常无法获得承保。
3.重疾险:对于轻度及中度程度的抑郁症患者,他们有可能以标准体的身份获得承保,部分产品可能要求他们支付额外费用;
然而,对于重度抑郁症患者来说,他们的保险申请通常会被推迟至病情有所缓解。
4.
医疗险:对于轻度程度的抑郁症患者,他们有可能以标准体的身份获得承保,但也有少数产品可能会选择延期承保;
然而,对于中度及重度程度的抑郁症患者而言,他们通常无法获得承保。
5.失能或收入保障险:这类保险产品通常无法为抑郁症患者提供承保服务。若因抑郁症引发了自杀事件,保险公司将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
赔偿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若在保险生效后的头两年内,由于抑郁症引发的自杀事件,保险公司将不会予以
赔偿;而在两年之后,若因抑郁症引发的自杀事件,寿险以及包含身故责任的
重大疾病险种将有可能进行赔偿,而不包含身故责任的重大疾病险种则将仅给予保单现金价值的赔付。若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过程中未曾刻意隐瞒或
欺诈,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反之,若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过程中有意隐瞒抑郁症等相关病史,或者自杀行为明显与抑郁症无关,保险公司将有权拒绝赔偿。若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赔偿结果存在异议,可依法
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
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
合同成立或者
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等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