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借用他人车辆所致交通
意外事件,相应的保险机构应当提供
赔偿服务。事实上,所有源于投保
机动车辆对第三方产生的法定性
损害赔偿,皆被纳入了保险权益之范畴内。在双方签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协议之际,保险机构并无权力强制投保人签署商业
保险合同或附加任何额外条件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
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