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保险合同的履约过程中,若出现任何纷争,便需要运用恰当且公正合理的方式加以处理。
根据行业惯例,对于保险业务中的各种争议,我们可以选择采用协商和解、
仲裁以及
司法诉讼这三种途径来化解矛盾。
首先,协商和解:该手段通常被应用于争议发生后,各方需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秉持真诚的意愿展开磋商,相互做出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与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形式。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由双方
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从中斡旋,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着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他会依据相关
法规对双方争议做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第三方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进行公正判断,因此并无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
至于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
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当事人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
诉讼:诉讼乃是通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
诉讼程序,对
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