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
保险合同而引发的
诉讼案件,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解读,其应由被告方的居住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区域内的人
民法院进行
管辖审理。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若因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倘若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过程中的货物,那么该案件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
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审理。对于涉及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案件,则可由
被保险人的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审理。因此,在处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时,我们既可以选择保险公司的居住地作为管辖法院,也可以选择被保险人的居住地作为管辖法院;而在处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时,除了上述两个地点外,还可以考虑选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