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纷争时,需要采取恰当且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解决。通常情况下,针对保险业务中所引发的
纠纷问题,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进行处理:协商与和解、
仲裁以及
司法诉讼。
首先是协商与和解。此方法要求在纠纷发生以后,各方均需以诚实守信为原则,本着善意友好的态度进行深入沟通交流,通过相互妥协的方式,最终达成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的形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及由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类方法。自行和解是指在无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双方
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出面调停,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是仲裁。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是裁判者,而非调解员,他会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双方的争议做出公正的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中立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公断,因此并无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至于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
民法院。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则受害方可以向该保险公司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是司法诉讼。司法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
诉讼程序,对
保险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司法诉讼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