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情况无法得到满足。在涉及道路
交通意外事故的法律领域,保险公司在其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畴之内,并非只要所承保车辆存在过失或责任便需负起相应的理赔责任。即便
被保险人并无任何过失且被确认为完全
无责任方,但若无法律规定的
免责事由(例如故意制造事故),仍然需要按照“无
过错责任”的原则,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承担无责任赔付的义务。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