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保险公司针对理赔申请的审核与拒绝所引起的
诉讼,其有效
申辩期通常设定为两年;而在人寿保险领域,此类诉讼的
有效期则延长至五年。至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保险业务中,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时,他们享有法定诉讼实效为两年,这个期限从其知晓或者应当明了
保险事故已发生这一事实之日开始计算。然而,对于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言,他们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的
诉讼时效则延长至五年,同样是从他们知晓或者应当明了保险事故已发生这一事实之日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