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执行异议事项,以下是对应的四种
救济途径:
首先,假如案外人符合原审中的第三人资格条件的,其有权依法选择以该种身份提起针对原审判决的
诉讼(即"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辩护;
其次,若案外人充当了被申请人的角色,则可由
申请执行人发起"许可执行之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再次,案外人也可以通过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来寻求法律援助;
最后,案外人还可以选择通过"案外人
申请再审"这一途径来寻求司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
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