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车辆掉头时与直行车辆因
超速引发碰撞并构成交通事故时,相关责任的认定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方
当事人在事件中实施的不当行为,及其所引发的
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到的作用及对应过错的严重性来进行合理划分。若由于掉头方与直行方双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需根据他们各自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直接影响,以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从而分别确立
主要责任、平等责任及次要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