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当中,倘若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物提出了书面异议,那么人
民法院应该自收到该书面异议之日起的15日内进行细致地审查。若该书面异议所依据的理由能够站得住脚,那么人民法院便应决定暂停对相应标的物的
强制执行;反之,若是其理由无法成立,则应该果断作出裁定予以否决。若案外人或相关
当事人对裁定持有异议,并声称原判决或裁定存在
误判,那么他们应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来解决这一问题;另一方面,如果他们认为裁定与原判决、裁定之间没有关联性,那么他们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