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乃是一项强制性行政干预手段。其性质并非通常意义上的
行政处罚,而更倾向于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戒毒治疗措施。对于那些已经染上毒瘾的人群,公安机关有权在依法作出
治安管理处罚的同时,决定是否采取社区戒毒或
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进行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