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后相关的
起诉时效问题,法律并未设定明确的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由于每起案件的取保候审期各异,因此难以确定较为固定的时间用来计算起诉的时效性。对于尚未处于
羁押状态、即没有被关押在看守所内、人身自由仍得以保障的
犯罪嫌疑人来说,检察机关有权突破传统的45天
审查起诉时限,这主要是考虑到此类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实质性的限制,因此审查的时间对其影响相对较小,从而给予检察机关更多的时间来处理案件。
然而,尽管如此,检察机关仍然需要尽速作出决定,不得无故拖延。
其次,为避免出现长期取保候审而导致案件无法及时结案或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停滞不前的现象,我国《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
取保候审期限在各个阶段的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12个月,总计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需保持手机畅通,同时在出行方面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若离开居住地,必须事先向承办人报告,获得批准后方能离境。
此外,对于涉及
同案犯或在逃人员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应避免与他人进行通信联系以及
串供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