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明文规定,若有非法拐卖妇女及儿童的罪行发生,则应依法予以严惩,处以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不等的
有期徒刑,并依照相关法令对
犯罪者进行
罚金的附加制裁;然而在情节极为恶劣,影响极其严重的情况下,处以
死刑的判决也并不罕见,同时还需要判决没收罪犯的
个人财产。至于若存在独自
拐卖儿童达十人的情况,这无疑已经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严重
犯罪事实,因此,对于此类
犯罪行为的
量刑标准,理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并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者施加罚金或
没收财产的严厉惩罚。倘若案件的具体情节还符合该条款中所列举的其他加
重犯罪情形,例如导致被拐卖的儿童或其亲属遭受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将儿童贩卖至境外等,那么犯罪者很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
刑事责任,即被
判处死刑,同时还需判决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