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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要承担什么后果

取保候审是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通过这项措施,能够确保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接受审判之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其逃避法律责任或者再次实施犯罪行为。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者需遵循如下规定:首先,未得到执行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自己所在地区的市、县级行政区域;其次,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再者,在接到传唤时,必须按时到案;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最后,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除此之外,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者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例如,不得进入特定场所;禁止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讯;限制从事特定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由执行机构保管。倘若被取保候审者违反了上述规定,已经缴纳保证金的,将会被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作出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逮捕等措施。如有必要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人进行逮捕,可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措施。总而言之,取保候审的后果主要包括遵守规定、可能的保证金没收、书面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监视居住或逮捕,以及可能的先行拘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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