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措施实施之后,受取保候审约束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明确列出的各项规定。依据相关
法规,
当事人在此期间内不能擅
自离境所在城市或县城,禁止与特定人员私自会面或通讯,严禁参与特定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证人提供
证言,亦不得销毁、篡改
证据或串通口供。若有违反上述规定之行为,将面临
保证金部分或全额没收,同时还需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
担保人,甚至可能被采取
监视居住或
逮捕等
强制措施。因此,
取保候审期间能否进行约会,主要取决于约会对象是否属于上述法规中所提及的“特定人员”,以及约会行为是否可能触及上述规定。若约会对象为证人、
同案犯或与案件存在关联的特定人员,则在未获得执行机构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约会,极有可能
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进而引发相应的法律后果。反之,若约会对象并非上述特定人群,且约会过程中并无干扰证人作证、销毁或篡改证据、串通口供等行为,那么约会通常是可行的,但仍需严格遵守其他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总而言之,取保候审期间能否进行约会,需视具体情况及执行机构的具体要求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