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于特殊情况下可扩大至公司、企业或是其他类型单位的职员,但该职能并不拘泥于
代理人必应具备此类正式职位。若代理人仅承担并完成相关事务的委托工作,未直接隶属于上述各单位的正式员工范畴,那么从普遍观念来看,他们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之主体无疑。然而,若在此过程中,代理人滥用其在职务范畴内所拥有的优越条件,将本单位财务据为己有且数额较为庞大,则他们可能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相符合。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仍需结合实际事件的具体分析,考虑众多因素如代理人的真实身份、职责权限、行事行为及财务资产的真实属性和价值等。综合以上所述,代理人究竟是否涉及职务侵占罪问题,必须依据具体情况与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进行深入探讨。若代理人确实是公司、企业或其它类型单位正式员工,并且滥用职务优势
非法占有本单位财务且中饱私囊之
数额较大,那么他们便很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