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第三十六条及第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针对涉及开设赌场罪案件中的财物问题,需对
犯罪分子通过
犯罪行为取得的非法收入进行全面追缴,同时督促其向
受害人足额退还所有涉案款项;此外,对于属于受害者的合法财产部分,应在尽早时间内予以全额归还。对于那些被认定为
违禁以及用以实施犯罪的个人物品及其相应价值的财物,均应被依法没收;而被没收之财物与
罚金,按法律规定须上交至国家财政部门,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挪用或自行处理。因此,在处理涉及开设赌场罪的财物问题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
被害人遭受
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
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
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
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
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