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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给别人用被刑事拘留家属可以探望吗

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部门在执行拘留任务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同时,还需即刻将被拘留之人交付至相应的看守所羁押。然而,在此情形下,若因实际原因无法进行通知或由于被拘留者涉嫌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相关罪行,此种通知行为恐会对刑事调查造成阻碍时,则应在拘留之后的24小时内,告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相关信息。因此,若被拘留者的银行卡被他人使用的行为并不涉及以上所述的特殊情况,那么其家人应当能在拘留之后的24小时内获悉此事并得以安排探视。但若涉及了前述的特殊情况,探视可能需要等到刑事调查完成后方能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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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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