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部门在执行
拘留任务时,必须向
被拘留者出示
拘留证;同时,还需即刻将被拘留之人交付至相应的看守所
羁押。然而,在此情形下,若因实际原因无法进行通知或由于被拘留者涉嫌参与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相关罪行,此种通知行为恐会对
刑事调查造成阻碍时,则应在拘留之后的24小时内,告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相关信息。因此,若被拘留者的
银行卡被他人使用的行为并不涉及以上所述的特殊情况,那么其家人应当能在拘留之后的24小时内获悉此事并得以安排探视。但若涉及了前述的特殊情况,探视可能需要等到刑事调查完成后方能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