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实务中,当存在共谋的
犯罪活动时,若某位
同案犯所扮演的角色仅是次要或支持性的,譬如仅仅是给罪行提供间接的协助、执行警戒任务、输送
犯罪所需工具等微小举动,那么,这名被告人常常被法院判定为帮助犯。帮助犯的行动对于整个犯罪计划的实现虽然起了重要的帮助和推动作用,但仍属于次要及支持性的环节,并非主导或是关键性的要素。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七条之法律规定,对于那些在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辅助性、次要作用的帮凶和
从犯人士,应当适度地减轻其责任、减轻惩罚甚至有可能予以减免惩罚。正是基于这些原因,在评断是否构成帮凶或从犯时,必须全面综合地权衡各种相关因素,包括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以及
犯罪嫌疑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实际参与度和作用大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