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自
犯罪嫌疑人首次受到
侦查机关询问或者遭受
强制措施约束之日起,便有权利指派
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侦查机关在首次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谈话或者对其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指派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因此,如若涉案人员涉及
帮信罪名,一经异地
拘押,应立即请求指派辩护律师,并且向受理案件的相关部门传送消息。接收到委托的辩护律师将会尽速通知处理案件的相关机构。此外,罪犯本人、罪犯
监护人以及
近亲朋友亦可
代理指派辩护人。在
侦查阶段,仅允许聘请律师充当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
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