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明确规定,对于基层人
民法院
管辖范围内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具体案件,若案件事实清晰明确,相关
证据真实且充分完备,被告人对
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接受
速裁程序的适用,则可依法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倘若
贪污罪案件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在提出
公诉之后便有资格实行速裁程序的审理。而作为人民检察院在此环节上,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
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