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
执行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审讯环节,必须严格禁止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施加任何形式的
刑讯逼供行为,以及采用
暴力手段强迫获取
证人证言。若有违反此项规定者,必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倘若因此类不当行为导致他人身体残疾甚至死亡等严重后果,则需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更为严厉的
定罪量刑。因此,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在
刑事拘留期间的审讯过程中,严禁对被
羁押者实施任何形式的体罚或虐待。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从而确保
司法程序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