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之明确规定,对
贪污犯罪行为的惩处措施需依其
贪污违法所得数额及
情节严重程度而定。对于贪污罪未遂金额的判定,往往需要结合
贪污行为的具体实施状况以及贪污金额的精确计算进行全面评估。若贪污行为虽未完全实现,但已着手实施,且存在
非法侵占公共财产的意图,即便未能实际控制财物,亦有可能被认定为贪污罪未遂。在实践事件中,贪污罪未遂金额的确立可能牵涉到贪污行为的
证据搜集、贪污金额的精确计算、贪污行为的完成度等诸多因素。若贪污行为仅部分完成,但并未达到贪污罪既遂的标准,则贪污金额通常将以已完成的贪污行为所涉及的金额为准。举例来说,假设某人为贪污100万元而策划,然而实际上仅成功贪污了50万元,那么未遂金额应为50万元。若贪污行为尚未启动,那么未遂金额便可能为零。值得强调的是,贪污罪未遂的具体金额确定仍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与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最后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