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经过复议之后,复议机关最终做出决定仍然维持原先的
行政行为,则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其与之对应的复议机关将共同成为该
起诉讼的被告。反之,如果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进行了更改,那么,该复议机关便单独作为该起
诉讼的被告。
2、针对复议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做出复议决定这一情况,如果公民、
法人或其他团体选择起诉原行政行为的话,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而当他们选择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时,则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