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在
法律定义中被视作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仅拥有有限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了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国家法律明确要求这类人群必定须设立
监护人进行
监护。监护人的选择通常基于监护能力的评估因素,如具备监护能力的配偶人士;父母亲辈;成年子女;以及血缘亲密的其他亲戚等。
《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