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裁定不予
批捕时,理当向公安部门发送相关通知书进行通知,尽管未能通过
逮捕的决定不会直接发送至
犯罪嫌疑人员手中。当面临人民检察院的
不批准逮捕之境地,公安部门应当在接收到通知后,迅速将涉案人予以释放并实时通报人民检察院有关执行情况。如需进行进一步侦查工作,公安部门则可采用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
强制措施以持续侦办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
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