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贪污犯罪案件中
涉案金额达到八万元以上的情况,以目前的法律制度来看,应当被认定为是"
数额较大"的严重程度,并依法判处被告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刑罚,同时需要另外剥夺其承担
罚金责任的权利。所谓的
贪污罪,主要是指
国家公职人员以及那些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机构中有职务之便,可以接触到
公共财产的人员,他们可能会利用这类便利条件,通过侵吞、
盗窃、诈骗或其他非法手段来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如果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各种便利条件,采取侵吞、盗窃、诈骗或采用其他
非法行为来非法获取公共财务,那么他们所实施的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贪污罪行。至于那些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机构
委派,负责对国有财产进行管理与经营的
在职人员,若他们同样
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侵吞、盗窃、诈骗或采用其他非法行为来侵害国有财产的话,也同样应当被视作贪污
罪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
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
减轻处罚或者免予
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