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
上市公司实施收购之状况时,持股股东有权在收购方提出相同的收购条件下出售自身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票。然而,这一权益仅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
股权结构不满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标准设定的情况。当收购过程圆满完成之后,倘若被收购公司原系注册为
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主体则须依照法律
法规,申请办理企业组织形式的相应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收购
期限届满,被收购
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交易要求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
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