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卖淫和
嫖娼行为,在具备下述情况之一时,被认定为情节相对轻微,适用于对其进行5天之内的
拘留处罚或者对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处理:
(1)已经就相关服务的价格达成共识,或者已经支付了相应的金钱或财物,但尚未实际发生性关系的;
(2)对于初次涉及到卖淫或嫖娼行为的人员,如果他们能够诚恳地承认错误,表现出良好的悔过态度,并且存在其他特殊的原因,可以考虑将其视为情节较轻的情况;
(3)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其他情节相对轻微的情况也应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