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那些选择主动
自首的
犯罪者,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
减刑或者轻判处理,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罪行相对轻微的犯人,有可能获得完全的免于
刑事处罚的宽大待遇。此外,如果已经被采取了强制性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能够如实地向
司法机关坦白交代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也将被视为自首行为。
2.自首这一概念,主要是指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犯罪者能够主动地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坦诚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并提供真实、详细的
犯罪事实和
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