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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如何确定

行政复议领域中,对于有关机构的确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情况:
首先,如果有一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那么申请者可向其上级管辖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其次,若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属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则当事人拥有选择权,他们既可以向所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申请,亦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再者,若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他们同样享有选择权,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最后,对于海关、金融、国税以及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若申请人对此表示不满,他们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若申请人持有异议,他们应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另外,若申请人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他们应向该派出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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