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公园为一种开放式且具有公益性质的场所,游客得以自由进入和参与其中各类活动。
然而,若园方在河流周围地区设置了多个具警戒意味的标识,特别是在河滨地段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那么在其
严格执行并完全履行了安全
保证义务的情况下,便可不负任何
赔偿责任。
反之,倘若园方未能充分履行上述安全保障职责,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损失,则将依法被视为侵犯了受害者权益,进而必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行为之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