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在2008年以前所建造或改造的建筑物并不被视为
违章建筑;对于那些在该日期前进行过翻新和新建的建筑则享有
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权益。
然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该
法规明确规定了任何建造、改造、扩建或者其他涉及在房屋中实施任何形式的变更的行为,必须按照相关程序向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后方可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