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各类税收相关法律
法规中,我们明确规定了“纳税年度”这一概念是纳税人根据自身提供服务或者产品的完整周期计算出其缴纳税款的期限范围,有助于政府机构对纳税人所缴纳的税额进行准确而严密的监督和管理。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指出,企业在一个法定的“纳税年度”内,其实际取得的各项收入总和,应该在扣除了不征
收税项、免除
税费、各项可抵扣项目及允许用于弥补往年营业亏损的金额之后,剩余的部分即为应纳税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