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首先进行
报案便已然足够。
这里提及的48小时,乃因保险公司需要在此时间段内完成理赔
证据的收集工作,倘若无法及时取得所需证据,将会导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索赔申请。
然而,此规定并非必然构成拒绝
赔偿之理由,只是为保险公司提供可能的抗辩借口而已。
若您发现对方保险公司存在不积极配合的情况,可选择主动与其沟通并要求其对车辆进行损失鉴定与维修处理。
如若双方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还可考虑通知己方保险公司介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若您已经在自己的保险公司投保了
车损险,则可委托自家保险公司先行确
定损失并负责维修费用,待后续再由自己的保险公司承担代位维权责任,向对方追索
侵权款项。
若对方未能及时开展损失鉴定工作,以至于导致额外的损失或产生其他疑虑,那么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担相关
赔偿责任,就成为了对方应该自我反思和解决的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
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