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受到
人身伤害而必须进行的治疗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损失,例如:
医疗费用、
误工损失、
护理费用、
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和必要营养费用等均属于其责任范围之内。
然而,对于导
致伤残的
人身损害意外事故,除了上述一般性的
赔偿范畴之外,还需要对受害者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该部分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康复护理费用、后续治疗费用、继续接受治疗过程中所需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以及必要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而若不幸的是受害者死亡的话,除根据他/她的救治情况按照一般性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则赔偿所有费用之外,还需要对其
家属承担额外的赔偿义务,这部分额外的赔偿义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丧葬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用、以及
受害人家属为处理此类事件而付出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及误工费,还有他们所经历的必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