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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持股协议有效吗

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只要其条款内容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便可被确认为有效。
在常规情景中,这类从委托方手中接受委托,代为持有股票或股权的受托方会受到这份代持协议的法律约束力影响。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者和名义出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即代持协议)而言,如其中签署双方对该合同的效力存在异议,且未实质触犯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有权对此类争端做出裁判,判决该合同应依法视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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