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凡
上市公司及其附属或被其控制的企业进行的资产买卖,具备以下任何一项条件时,均被视为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首先,所交易的资产总价值相对于该上市公司去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资产总值的比重需达到百分之五十及以上;
其次,所买卖的资产在过去一年为该上市公司创造的营业收入,对比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中的营业收入,其占比要达到百分之五十及以上;
最后,所买卖的资产总净值相对应于该上市公司去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其比率需要达到百分之五十及以上,并且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