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机关对于交付审理之案件,应于一个月内完成
起诉或者不予起诉的决策;
2、对于涉及重大、疑难案件,可获准延长期限十五天;
3、针对
犯罪嫌疑人口头承认罪行且愿意接受惩罚、符合
速裁程序实施条件者,需在此情况下十日内做出定夺;对于可能被判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可延长至十五天进行决定批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