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信用记录的更新频率,时常保持为1至2个月,然而这个具体的时间范围取决于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提交相关数据的时间以及央行在接收到这些数据之后进行更新的周期。
对于那些涉及到个人不良信息的纪录,
征信机构将其保留长达5年之久,这一期限从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结束之时算起,5年期满后便应予以消除。
鉴于信息主体对自己的信用记录存在质疑,他们可随时提出异议,而届时,征信机构会在收到异议反馈的20天之内展开相应的核实与处理工作。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