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成年人无端地对十八周岁以下
未成年人进行
侮辱谩骂,且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侮辱罪。
在这种情况下,
被害人有权提出
刑事自诉程序。
然而必须明确指出,侮辱罪的成立还需满足另一项至关重要的构成要素,即存在特定的严重后果或
情节严重,因此,通常情况下的谩骂行为并不足以构成
犯罪,但有可能已触及
治安违法规定,因此将面临相应的
治安管理处罚。
若成年人无辜侮辱十八岁未成年,并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则其行为便涉嫌构成侮辱罪,被害方可以申请启动
刑事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