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轻微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关于车辆扣押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一般而言,事故车辆的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5个自然日(即20个工作日用于检验和鉴定工作,再加上5个工作日用于向
当事人发出提车通知);
若经过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严格审批并延长检验、鉴定时限的特殊情况下,事故车辆的扣留时间则不可超过65个自然日(即60个工作日用于检验和鉴定工作,再加5个工作日用于向当事人发出提车通知)。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