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具体来说即为撤销
犯罪人选举与被选举的资格,暂停其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及示威的自由权利,禁止其在国家机关中任职,同时也取消了其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机会等。在此强调,一般而言,被永久剥夺政治权利者往往是那些被
判处死刑或永无期限
徒刑的罪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