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明确要求需要进行招
投标的项目,若
招标方未能公开展示中标候选人,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重新展开招投标或是重新评标的过程。
然而如果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了《
招标投标法》及相关
法规的规定,对最终的中标结果产生了重大且不可挽回的影响,而且也无法通过任何方式进行补救或校正,那么这个环节的招标、投标以及最终确定的中标都将会被认定为无效,而应该依法重新开展招标或进行评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