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特别自首制度中的同种罪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首先是对于已经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经被判处
刑罚的罪犯而言,如果他们能够如实交代
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的罪行,并且这些罪行与其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或者已经被判决认定的罪行并非同一性质,那么这将被视为
自首行为。
然而,若这些正在交代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已经判决确认的罪行属于同类性质,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
减轻处罚;
其次,如果罪犯如实交代的同种罪行相比司法机关已经掌握或者已经判决确定的罪行更严重,通常会得到
从轻处罚。
《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