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前购房是否构成
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我们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具体事实予以判断。具体判定标准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如双方在婚前均履行了何
购房支付义务的情况下,无论房本上是谁的名字或者
买房时选择的是婚前贷款方式,在婚后将配偶姓名加入房本之中的,均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有
证据显示婚后续支的
按揭还款乃父母所支持或婚前存储的积蓄,那么这部分还款及其增值部分便无需给予非
出资方份额;
3.假如在夫妻双方的
结婚初期,首付款和按揭还款均属一方所有,那么这套住房将会被视为
私人财产;
4.对于夫妻中一方在婚前支付部分款项,然婚后才能获得
房产证的情况,由于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按揭,故在发生
离婚事件之后,卫生间的所属划分应细化为婚前婚后两部分分别进行分配;最后,如果某对夫妇中的一方在婚前支付部分购房款项,婚后两人共同偿还有贷或有一方使用
个人财产偿还按揭,然而该房产价值有所提升,当面临
离婚诉讼时,那些仍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将会按照实际状况决定其
使用权。特别强调的是,以下三类房屋在发生离婚事件时,若尚未取得房产证,法院暂不宜对其所有权做出直接的裁决: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置
商品房;
3.选购
经济适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