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网络暴力行为的明确规范和法律约束主要体现在,若以恶意和诬害他人为目的在网络平台擅自
捏造事实、涉嫌
侮辱或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面对此类诽谤性信息的浏览量超过五千人次,并且转发次数也达到五百次之多,更有甚者导致
受害人产生自残、自杀等不良后果时,即可依照
刑法中的诽谤罪对此类
违法行为进行严肃的
刑事责任追究;同样,如果
行为人在网络平台针对其他人进行肆意谩骂,其情节十分恶劣的话,同样可能受到
法律制裁并面临相应的
刑罚处置。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三)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