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补正是可以对说明书进行修改的。
关于说明书的修订,主要涉及两类情形:
其一是针对说明书本身已经记载的部分中出现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中的相关明确规定的问题进行修正;另一种则是依据更新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书做出的适当调整和变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修订的具体内容不得超出原始
递交的申请书中所记载的范畴,并且提交修订请求的时间段得严格限制在自发表申请之日起算起的两个月内。
在这种情况下,只需主动递交一份详细完整的补正书并将原来的申请书上有关于相应章节的页面予以替代即可完成整个修订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
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授予专利权。